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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夫妻双方的资金可以作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份额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7-03-11 12:12)     点击:470
裁判要点

1、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,房屋产权即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,该部分出资仍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2、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,在认定父母出资系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下,离婚时,该赠与部分不宜排除在分配房产份额的考量因素之外。

3、财产分配应以财产自身构成情况作为分割基础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,不宜脱离该基础片面适用。离婚后,男女双方所得财产均具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功能,不应仅局限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财产上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七条规定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: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案件索引

一审: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(2014)朝民初字第21259号民事判。

二审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15)三中民终字第5333号民事判。


资料来自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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